澳門婦產科醫師協會章程(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婦產科醫師協會」。
英文名稱:Macau O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OGA;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Obstétricias e Ginecologistas de Macau;
葡文簡稱:AOGMacau。
第二條——會址:澳門羅神父街1A號寶益大廈1樓B座。
第三條——宗旨:
1. 為團結本澳及鄰近地區婦產科專業人士;
2. 共同提高婦產科專業水平,加強學術交流;
3. 爭取和保障本澳婦產科專業人士的合理權益。
第四條——本會為不牟利專業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於本澳或鄰近國家、地區從事婦產科專業的醫生及與婦產科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權利:
a. 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學術研討會及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b. 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 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及退會的權利。
2. 會員義務:
a.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b. 必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c. 任何本會會員均需遵照會章按時繳納會費,如無特別理由二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d.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e. 處分: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動,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財政報告;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
2. 每年最少召開會員大會一次,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3. 理事會同意之下,或由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有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上所有的議案均需由超過出席大會之半數會員贊成通過方能生效;並以本澳法律為依歸;
5.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五名成員組成: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外事及總務一名;
3. 會長及理事會內其他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4. 理事會成員,除會長或由理事會授權外,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5.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由會員大會投票產生,可連任;
6. 理事會領導成員的職責:
會長——對外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與活動;
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本會工作;在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秘書長——負責會議紀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得連選連任;
2. 監事會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3.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第十條——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學術顧問及名譽顧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會內學術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3. 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
第十二條——修章
1. 任何疑問發生,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2. 修改本會之會章須在會員大會中進行和決議。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Maio de dois mil e nov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